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导 读
2021年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初衷是促进各界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的意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氛围。为加强对科技工作者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为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领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接下来为大家讲解知识产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规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常用法律有哪些?
知识产权案件的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侵权人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致使权利人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获得自身实际损害赔偿之外的增加赔偿,例如:权利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实际损失的3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但修订后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的《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也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但修订后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因此,今年6月1日后,科技工作者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若受到他人故意侵害且情节严重的,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
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出台进一步统一和细化了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详见“五、其他相关法条”)。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有哪些?
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包含两个要件,主观上有侵权故意、客观上造成情节严重。
(一)主观故意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的类型(如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权利状态(如作品是否发表、著作权是否登记、商标注册的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以下情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1.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2.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3.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4.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5.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6.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二)客观情节严重
侵害知识产权是否造成“情节严重”也是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考虑的要件。《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2.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3.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4.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5.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6.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7.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如何提出惩罚性赔偿?
(一)惩罚性赔偿需原告主动提出
惩罚性赔偿需原告主动请求,若原告未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的提出有时间限制
《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原告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也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原告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因此广大科技工作者在遭受他人故意侵权时,若采取诉讼方式维权,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惩罚性赔偿。
四、案例回顾
(一)案例来源
案例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二)案情简介
欧普公司享有“欧普 OPPLE”和“欧普”两个注册商标,前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主要为灯、日光灯管等类似商品。华升公司在线销售台灯时使用了“欧普特”、“OUPUTE欧普特”的标识,欧普公司认为华升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华升公司侵害了欧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应承担惩罚性赔偿。关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两个要件法院分析如下:
关于恶意的认定。华升公司明知他人享有商标权,仍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欧普公司起源于广东省,欧普公司的涉案商标早在2007年就多次被认定为广东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华升公司作为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经营者明知欧普公司及其商标所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其仍故意模仿、使用多个与欧普公司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且使用在相同商品上,主观恶意明显。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首先,华升公司多渠道、多途径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间长,再审期间也未停止侵权,且侵权产品种类多,销售数量巨大;其次,华升公司在商品上、网站上、公司名称中都使用了被诉侵权商标;最后,华升公司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市场混淆,而且侵权产品因质量不合格被行政处罚,给欧普公司商业信誉带来负面评价,产品质量不合格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由此可见,华升公司的侵权行为影响大,后果较为严重,足以认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四)案例启示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具有指导意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一审、二审法院皆认为华升公司不构成侵权,而再审法院认为华升公司构成侵权,并且依据欧普公司的请求,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本案也提醒广大科技工作者,既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也要尊重原创、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敬畏法律。
五、其他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三)《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第一条 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
第二条 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 :本文由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凌霄律师团队提供,案例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来源 | 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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